当您的货物在德国被扣关了,请不要着急,请联系我,我们可以帮助您,货物如果从德国口岸进口,那么中国电商是会遇到清关的问题:作为在欧盟境内没有地址/常驻机构的海外企业,这些电商公司主体(英文名称结尾常见:gongsi / Ltd / LLC / INC /Limited等)不能作为进口登记人(Anmelder)在德国进行清关。 5种解决办法 1.使用英国的EORI号码清关(脱欧过渡期) 虽为海外企业(离岸公司)的中国电商,由于各国EORI号码跟VAT税号登记地址挂钩(英国税号则递送到英国税务代理的通讯地址,接收C79、海关信件),所以至少在表面上持有一个欧盟地址,因而能以自己名义递交清关申报。 清关行以不承担连带责任的直接代理方式,帮助中国电商公司进行清关,即以海外公司自己的名义来清关。 据物流公司反映,德国海关已经开始不承认这类中国电商公司的英国(税代)地址。在实践中,不接受中国电商公司使用英国的EORI号码直接代理清关。 2.委托德国或者欧盟内的清关行做间接代理清关 中国电商公司由于欧盟境内没有地址,没有常设经营场所,按照欧盟海关条例,必须委托清关行做清关责任人,进行间接代理清关。实际操作的问题有两点: A.) 德国本土的清关行,仅少数愿以间接代理的方式——(可作为筛选货代的一项指标),即用自己的名义帮助海外电商清关,递交清关申报:一旦因为货值低报、类目编码有误而造成的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少交,在递交清关申报之后的三年之内,清关行(清关责任人)承担连带责任。 B.) 中国电商的进口增值税抵扣问题。清关行做间接清关,缴纳关税和进口增值税;海关开具的税单上通常只有清关行的名字,而缺失中国电商的信息——税务局不承认税单与电商公司的关联性,不接受进口增值税抵扣请求。 解决办法有两个: ①要求清关时,收货人须写中国电商的公司名称附加中国地址;到货地如果是德国的物流公司仓库,注意一定要写c/o备注该地址仅为收货地址。 ②由物流公司/清关行代为签署附属文件(Ersatzbelege fuer den Vorsteuerabzug),可作为中国电商抵扣的证明。 3、利用海关的漏洞——中国电商作为海外公司,理论上不能以自己名义清关。但例外情况:如果中国电商偶尔进口,能以自己名义清关;而清关行进行直接代理,不承担连带责任。(德国海关在实际操作中,以一年内10次作为判断是否偶尔清关的标准) 即市面流传海外公司一年内清关10次说法的缘由。 准确地概括:①一家中国电商公司,可在一年内以自己的名义,10次进口清关。②之后依然可以进口德国,但必须转变为间接代理模式,要求清关行以清关行的名义来清关。——责任方的切换过渡,常常引发电商卖家跟物流的矛盾:在直接清关的额度用完后,间接清关的费用、资质、意愿,货代/清关行应该预备充分的解释和时间。 4、比利时、荷兰口岸递延清关。 荷兰的清关行对海外公司非常友好。荷兰是贸易立国的国家,有大批的清关行,愿意为非欧盟企业做间接代理清关。中国电商如果在荷兰清关,流程一般如下: ①中国电商必须拥有较终目的地德国税号(包括德国的欧盟税号,即所谓电商税号)。 ②商品进口荷兰时,如果货物不在荷兰停留,而直接运送到欧盟其它国家,荷兰清关行做税务代理人(fiscal representative)。 ③进口时,只缴纳进口的欧盟关税,而进口增值税免除。因为这批商品在进口荷兰之后,直接进行欧盟内部B2B交易,转运到德国。荷兰清关行要做一个欧盟B2B内部货物销售/发出的申报(免税申报),因而免交进口增值税。 ④中国电商必须在德国做相应的欧盟B2B内部货物购买/接收的申报。 这样做的好处是: **,电商客户的现金流很好,不需要缴纳进口增值税,*二,客户不存在抵扣进口增值税的问题:因为德国税务局经常不承认德国海关开出的税单,而走荷兰递延,就没有海关开具的税单,不存在德国税务局审查税单这个风险环节。当然,前提条件是做好申报工作: 须在会计申报工作形成闭环,数值对应。 5、大型电商企业可考虑在德国或者欧盟内部成立子公司,**于进口商品。 子公司以自己名义进口,再转售给持有德国税号的公司(B2B)。 这种方案的问题是,存在骗税的风险,税务局监控非常严厉: 税务抵扣的时效很久,税务局需审查是否存在骗税的可能性。一旦德国或者欧盟内部的子公司开票错误,增值税不能抵扣,造成损失。 在实践当中,自己开设欧盟内公司做进口往往是法务取代税务,成为较大风险: 一旦货物发生重大质量问题,或知识产权纠纷,这家欧盟内进口公司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,遇到严重问题的时候,责任后果远大于上述其他方式。——是准入门槛较高,但较具操作空间、方案多变的方式。 或在欧盟国家成立子公司,再由该子公司担任进口责任人的角色。这种情况下,仍由各中国公司进口,但是这个欧盟内部子公司担当进口责任人,承担连带责任,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清关行。而传统清关行则提供一般的报关清关服务,不再承担连带责任(价格上也可以承担)。